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户外第一案”的南宁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在历经两年半之久的诉讼后,终于有了二审结果——自助游出意外“驴友”要补偿
背景新闻
《法制日报》消息,2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采取AA制。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的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谷中扎帐篷露营。从晚上至次日凌晨,露营地区连下几场大雨。7月9日7时许,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扎的帐篷及“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找到“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梁华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3月13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梁华东等人及“手手”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参与者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华东为组织者。活动费用是AA制,不存在梁华东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在活动中突遇山洪导致“手手”死亡,属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华东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莫小松黄星航
【说法一】
如何判定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义务?
何向东(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我国,自助游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旅游方式。其通常是参加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从自助游的性质来看,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
从自助游的组织形式来看,自助游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游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自助游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自助游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此,自助游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轻,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自助游,其组织者及参加者并非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本案的损害是由意外导致的,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说法二】
自助游是否应当借鉴适用自冒风险原则?
何向东:自冒风险,是指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自助游不应适用自冒风险原则。自冒风险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多被借鉴用于处理参加或欣赏体育运动所造成损害引发的诉讼。对于自助游中出现的损害,如果其他同伴或组织者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于损害结果,均无过错,则应共同分摊一定的责任。这样处理,对自助游的发展和控制风险会更加有利。
有媒体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自助游的有关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当事人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重伤或死亡而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法院可以责令其他当事人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与往返旅游费用组合的自助旅游,该草案规定在此过程中发生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旅游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的“自助游出意外,驴友要补偿”的规定,应当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这种规定表面上加重了“驴友”的责任,另一方面却给了每个“驴友”一份保障,更符合“同甘共苦”的道义要求,显然比“出了意外,责任自负”的自冒风险原则要人性化。
【说法三】
如何让冒险型自助游远离危险?
何向东:我觉得,目前迫切需要的是法律的健全和建设,尽快确立一个准入制度,像一些冒险活动要有一个量化标准来提高参与门槛,或给参与者对自身能否参加此类活动一个具体参照,比如有些国家对登山运动参加者的年龄就有限制。
当然,法律的规范有一个相当的进程,就目前而言,如果要组织或参加自助游特别是含有冒险内容的自助游,则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点:(一)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二)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三)组织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四)建议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总之,无论是对于自助游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来说,从事自助游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风险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从中体会到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