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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1 21: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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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灣的語言政策何去何從
4.1語言政策原則
「語言政策」(language policy)是「語言規畫」(language planning)的一環,用政治力量,規定特定語言在特定領域內的地位(status)與功能(function),包括語言的保存、擴張、限制,比如方言或少數民族語言應否保存?某一種語言或方言究竟應該規定為「國語」(national language)、「標準語」(standard language)、「地區語」(regional language)或「地方語」(local language)?是「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教育語言」(educational language)或兼具所有功能的「普通話」(general language)?它們的相對關係怎麼樣?是互有尊卑,還是語言平等?學校教學科目、教學媒介(medium of instruction)應該採用單一語言或多語言?語言要和平相處必須要有語言區隔,如何限制各自的使用功能?總之不同語言在不同的社會階層應有的功能如何分配應該有一個規畫,所有有關這些問題謂之「語言功能分配」(allocation of language function),簡稱「語言分配」(language allocation)。
語言政策的基本原則是主持正義,保護弱勢語言的使用權、避免語言死亡發生。依目的之不同,語言分配可以分為「維護傳統語言地盤」和「保護少數民族語言」兩種,前者是當弱勢語言地盤被強勢語言入侵,或勢均力敵的語言為維護各自的地盤所採取的立場,後者是強勢語言對境內少數語言所採取的立場,立場的不同所採取的策略也不同,但是原理原則是一樣的。茲分述如下:
3.21.1保護傳統語言地盤
當弱勢語言地盤被強勢語言入侵,或勢均力敵的語言為維護各自的語言地盤時,境內民族必然會為語言問題然發生衝突。為了保持社會的安定與和諧,語言衝突的結果往往達成政治妥協,以防止戰爭發生。但是政治妥協也不能只是和稀泥,搞一團和氣,而要有實質的效果。一般而言,停止語言衝突必須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則:
(1)地理區隔原則——為了防止雙語並用產生的衝突,必須能夠劃分語言的勢力範圍,所謂「劃分勢力範圍」非如列強劃分殖民地般的分贓,而是要尊重語言的傳統領域,語言的領域即是原住民族的生存地盤,侵犯語言的傳統領域,破壞語言的地理區隔,即是一種侵略行為,不能以任何理由合理化。所有的語言紛爭都是以劃分語言區,實施地理區隔為解決的方策,並且賦予各語言區排斥入侵語言的權利,包括同化新移民,要求新移民入境隨俗的權利。
(2)社會區隔原則——高階語言和低階語言並存時,最危險的是高階語言向下擴張逐步蠶食低階語言的生存地盤,當這種擴張行為發生時,必須規定高階語言的使用場合,限制其使用功能,維護語言的社會區隔,否則無法保障本土語言的生存權。魁北克把英語的使用限制在職務上需要的特殊場合就是在保障本土語言法語的生存。在台灣,如果華語的使用功能不加以限制,台灣本土語言的消滅是可以預期的。
(3)立法保障原則——語言權是民族利益的體現,必須有立法保障,不能單靠道德約束。所謂「立法保障」包括以法律手段劃定語言區,規定各語言的權利,包括本土語言在區內的優先權等。弱勢領域的傳統領域若得不到尊重,而任由強勢語言入侵,是野蠻社會的現象,現代文明國家應立法禁止這種野蠻行為,瑞士立法規定四個語言的傳統領域,並准許排除非本土語言的入侵,應該是文明的行為,魁北克在自己的領域內立法獨尊法語,排除英語,合乎地理區隔原則,不能說不是正當防禦措施。
當弱勢語言無法抵抗強勢民族的語言侵略而伋伋可危時,不能期待強勢語言的仁慈施捨,民主的政府應該立法進行語言區隔——地理區隔或社會區隔,避免弱勢語言因為無限制接觸而被強勢語言所消滅。對於弱勢語言應提供必要教育補助以扶助其對抗強勢語言入侵的能力。如瑞士規定羅曼斯語為瑞士「國語」之一,對意大利語、羅曼斯語都提供大量教育補助。
3.21.2保護瀕臨滅絕語言
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都有少數民族的存在,這些少數民族幾乎都是弱勢民族,其語言自然是弱勢語言,由於受到強勢語言的壓力或壓迫,其中絕大多數都瀕臨於滅絕,既然處於弱勢,自然沒有辦法維護地盤,因此往往只有仰賴強勢民族的良心發現。正如文明國家都有「保護稀有野生動物」政策一樣,文明國家也往往有所謂「保護少數民族語言」的政策。
以上兩個大原則主要是針對保護弱勢語言而設,弱勢語言所採取的抗爭手段縱或略顯激烈,也能得到輿論同情,但若為強勢民族用來排斥境內弱勢語言,則往往為輿論所不容。國家主義國家激烈的「國語推行運動」往往造成對少數民族的壓迫,而受到輿論的指責即是此理。一個宣稱民主、人權的現代國家通常會遵守上述原則,但是保護弱勢語言的權利,相對的其實等於限制強勢語言的權利,對既得利益的強勢語言使用者而言,這毋寧是一種損失,因此許多國家雖然在憲法上規定了「語言平等」、宣告了民族語言政策、保護弱勢語言政策,但多半只是徒具虛文,虛應故事,沒有執行的誠意。如果語言政策要得到具體效果單憑語意模糊的憲法保障和政策宣示是不夠的,必須執政者有執行政策的誠意、有成套的語言計畫、有法律規章的配合、有專責機構負責研究與教學才能成事。
參考書目
Bangbose, 1991, Language and Nation. England, University of Edingburgh.
Berntein, B. 1972, Social Class, Language and Socialization. In Giglioli, P. P. (ed.) Language and Social Context: Selected Readings. Harmonsworth, England: Penguin Books.
Crystal, David 1987, The Encyclopedia of langua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任明等譯《劍橋語言百科全書》 (1988)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Feifel, Karl-Eugen 1994, Language Attitude in Taiwan: A Social Evaluation of Language in Social Change. 台北‧文鶴書局
Saitou, Naruya, et al. 1992, Genetic Affinities of human populations. In Isolation and Migration (Monograph SSHB series #30, R. F.Robert and Fujiki,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rudgill, P.1974, Sociolinguistics: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and Society. Penguin Books
van den Berg, Marinus E. 1986, Language Planning and Language Use in Taiwan. 台北‧文鶴書局
van den Berg, Marinus E. 1988, Taiwan’s Sociolinguistic Setting. 收入鄭良偉、黃宣範編《台灣語言論文集》台北‧文鶴書局
Young, Russell (楊永仕), 1989, Language Maintenance and Langage Shift Among the Chinese in Taiwan. (台灣方言的保留與易位) 台北‧文鶴書局
中國社會科學院與澳大利亞人文科學院1988《中國語言地圖集》香港‧朗文出版(遠東)公司
王士元1994〈語言變化的機理〉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中國境內語言及語言學》2.1-20
北村甫編1981《世界言語》東京‧大修館書店
洪惟仁1987.6〈最後的平埔「番」──簡介埔里守城社平埔族語言〉《台灣風物》37.2:201-207;修正版收入《台灣方言之旅》pp.192-200
洪惟仁1988.1〈消失的客家方言島〉(附〈台灣客家方言島消失示意圖〉)《客家風雲》3:13-17;收入《台灣方言之旅》pp.184-191
洪惟仁1988.3〈簡介台灣長樂及詔安客話──記五個衰亡的客家方言島〉《客家風雲》5:40-44;收入《台灣方言之旅》pp.165-176
洪惟仁1989.10〈台灣諸語言之分佈與融合消長之競爭力分析〉《台灣風物》38.2:43-80;修正版收入《台灣方言之旅》pp.67-107,改題《台灣漢語方言之分佈及諸語言之競爭力分析》
洪惟仁1989.5〈末代客家人〉《客家風雲》18:68-73,收入《台灣方言之旅》pp.177-183
洪惟仁1992《台灣方言之旅》台北‧前衛出版社
洪惟仁1992《台灣語言危機》台北‧前衛出版社
洪惟仁1997〈1997台灣公共場所的語言使用調查〉新竹‧新竹師範學院「台灣語言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
真田信治1992《社會言語學》東京‧櫻楓社
張光宇1990〈福建畬字地名與畬話〉收入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切韻與方言》50-75
曹逢甫 1997 《族群語言政策:海峽兩岸的比較》 台北‧文鶴出版社
黃沛榮編 1994.7 《當前語言問題論集》國立台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印行
黃宣範 1993.7 《語言、社會與族群意識──台灣語言社會學研究》 台北‧文鶴出版社
增田純南編1978《言語戰爭》東京‧大修館
橋本萬太郎1978《言語類型地理學》東京‧弘文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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