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张海峰报道)3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了解到,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体育局政策法规宣教处和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正在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将对近几年来人气极旺的户外运动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和管理。
户外运动火了各种问题多了
户外运动在旅游业内被称为“特种旅游”。事实上,它是集旅游、运动、健身为一体的综合项目。
近两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走向户外追求健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驴友”的队伍,户外运动逐渐成为群众运动。在今年1月的全国户外运动会议上,国家体育局群体司发布的数据显示:户外运动在“最受中国老百姓喜爱的运动方式” 中由原来的20位骤升至第7位。户外运动正在形成一个产业,我们从乌鲁木齐那些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户外用品店和专门经营“特种旅游”的旅游公司就不难感受户外运动之热了。
新疆因其广阔的地域,众多的高山、沙漠资源,被称为“户外运动的天堂”。据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透露,仅在新疆人当中,经常参加户外活动的就有二十多万人。近两年来,更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客来到新疆,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户外运动火了,问题自然就冒出来了。较之一般的游山玩水,户外“特种旅游”因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探险意味,因此危险性随之增大。
2006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库尔勒探险家俱乐部自发组织了一次徒步穿越天山车师古道的户外活动,突遇风雪大雾天气,31人的穿越队伍走散,在戈壁滩上迷失了4天才获救。2006年10月,4名探险者在穿越夏特古道时,被困在木扎尔特冰川,后当地政府出动几百人搜救,探险者才幸免于难。
2007年9月的玉龙喀什河大营救引起了全世界关注。6名俄罗斯探险者在和田玉龙喀什河自助漂流时突然失踪,中俄双方的搜救工作进行了21天,仅仅成功营救了2名幸存者。
“如果问题频发,户外探险者的生命安全难以保证,在我区正处在起步阶段的户外运动就没法走得更远。”自治区体育局一位负责起草《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早就该为户外运动制定规范了。”在新疆颇有名气的户外运动网站“小羊军团”的负责人小羊说。
规范让我们走得更远
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一位参与条例草拟的部门负责人认为,户外运动意外的发生有几个重要原因,一是有些组织者和领队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培训,自身能力有缺陷。2007年,南宁一群大学生把营地设在河床上,突降暴雨,造成一人溺水身亡。还有装备物资和准备不到位,那几位在漂流中失踪的俄罗斯探险者就是因为在漂流前没有对玉龙喀什河的地势、落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户外运动管理条例将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
另一位条例草拟者说,现在,许多户外俱乐部和领队通过在网上发贴来招募活动队员,一旦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还有些户外俱乐部会要求参加者签订一个《免责协议书》,自己倒是规避了风险,参加者的生命安全却得不到任何保障。小羊说,《免责协议书》的确是保护了领队,但同时也让参与者受益,至于如何受益,他未作详解。但是他强调,每次行动都会有应急预案。
对户外运动俱乐部和领队进行统一的资格认证,对户外活动线路实行审批制,都是正在草拟中的管理条例要考虑的重要内容。网上招募的户外活动也将受到规范。按照管理条例草拟者的构想,自治区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和领队首先要经过严格培训,获得自治区体育局颁发的相关资质,才能组织活动。对于海拔3000米以上的探险活动,因其危险性较大,参与者也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户外探险活动如果跨地区,准备工作和整体方案应到自治区体育局审批;如果仅在本地区,也要报请当地体育部门审批。
作为新疆户外运动的资深人士,小羊说:“这个思路非常对,的确应当对户外运动进行科学的规范,但是目前新疆的户外活动大多是非营利性质的群众性、公益性活动,和‘特种旅游’公司的商业行为不一样。我们担心如果管理条例太硬太细,会束缚户外运动在新疆的发展。”一位参与草拟条例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个条例既对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义务提出了要求,也保护双方的利益。制定管理条例不是为了约束户外运动的发展,而是为了户外运动开展得更好,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另一位条例草拟者说:“没有救援体系做保障,户外运动走不远。救援应当是政府行为。”乌鲁木齐现在虽然有一个民间户外救援组织,由热爱户外运动的志愿者组成,但是能力十分有限,遇到跨地区的、危险性较大的救援行动便爱莫能助。在本文提到的几次大规模搜救活动中,全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才得以完成。对于如何建立正规的户外救援体系,目前尚在探讨之中。
户外运动爱好者对这个尚在草拟之中的管理条例非常期待,一位老资格的“驴友”对记者说:“希望这个条例能增加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感。”一位户外俱乐部的负责人说:“我们期待着一个科学的、积极的管理条例,这对于提高新疆户外运动的水平,推动这项运动更好地发展都很有意义。”
为了更远更安全
天山网讯(记者海风报道)上周六,一个朋友参加了一个一日的户外徒步活动,他已走了两年,算是有点资历的“驴友”了,因此也敢于报一条有点难度的线路。结果第二天见到他,他没有了往日的轻松和喜悦,反而有点沉重地说:“这次差点儿回不来了。”原来,领队只在去年春季到这里走过一趟,凭着这点经验就领着大伙儿上路了。没想到,今年3月气温比去年高出许多,许多路段冰雪融化,脚一踩上去就陷下去,还有几分不稳,而身旁咫尺处就是悬崖……虽然最后有惊无险,这位热爱户外运动的朋友却不自觉地想到一个问题:如果这次出事了,谁负责任?
在此之前,他觉得出去和“驴友”们走走就是放松心情、锻炼身体,自己又不去做高难度的探险,哪会有那么多意外?每回和领队签免责协议书,他只眼扫一下,就大笔一挥签上“同意”。如果不是因为这次经历,他永远都觉得“意外”离自己很远,我相信,这个朋友的经历在众多普通“驴友”中很有代表性。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在最初,谁也想不到在户外活动中还有义务和权益的界定。是这几年我区在户外运动中出现的诸多“意外事件”把这样具有法律意味的词推到了大家面前。
记者采访中,无论是“驴友”还是户外运动组织者和俱乐部都异口同声地表达了同一个观点:应当对户外运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了。谁也不希望俄罗斯探险者的悲剧再度上演。目前,全国尚没有关于户外运动管理的法律条文,正在草拟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在全国尚属首个。
新疆的户外运动资源可谓甲天下,当海内外“驴友”纷至沓来时,希望我们的管理条例可以让大家走得更远、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