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目前为止,国务院已公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5057处。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
[1982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
[1996年11月20日国务院公布]
[2001年国务院公布]
[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
[2013年3月5日国务院公布1943处,另有47处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一 古遗址:516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12处。)
二 古墓葬:186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9处。)
三 古建筑:795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9处。)
四 石窟寺及石刻:110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3处。)
五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30处(此外与第六批及之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14处。)
[2019年10月7日国务院公布762处,另有50处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一 古遗址:167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10处。)
二 古墓葬:30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5处。)
三 古建筑:280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3处。)
四 石窟寺及石刻:39处(此外与原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7处。)
五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34处(此外与第六批及之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共计25处。)
注:台湾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暂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