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路者状告深圳探路者侵权

时间: 2009-05-07 23:38:33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点击: 0

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山法院认为,原告北京探路者是文字注册商标“探路者”以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本案中,首先,被告深圳探路者公司以“探路 者”作为企业的字号,与原告在先取得的文字注册商标相近似;第二,被告的业务主要是从事户外用品的销售,其经营的商品范围为原告的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所包涵;第三,被告在其销售户外用品的门店牌匾上突出使用“探路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 权。

同时,深圳探路者作为在后登记企业名称的企业,将与原告相同的、其在先取得的、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中进行登记、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和原告的市场主体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北京探路者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南山法院作出了判决:深圳探路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指定期间内(不超过六十日)完成企业名称、门店牌匾、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探路者”的变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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